教思政厅函〔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的要求,教育部决定在2024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性质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24年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专项计划涵盖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心理学、管理学、国家安全学等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二、招录要求
(一)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推荐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善于科研创新且有志于长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骨干报考,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所在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把关。
(二)各高校要着眼整体推进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好本校辅导员、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心理咨询教师等人员的报考推荐工作,真正把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志于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选拔出来。对于报考专项计划的专职辅导员,要结合培养目标制定专项培养管理方案,确保培养对象在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定年限内持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三)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维护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
(四)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复试工作,由招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所在学校共同组织复试。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五人及以上复试小组,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录取,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
(五)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招收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须占招生计划数的70%以上,专职辅导员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准,当各招生培养单位至少应招收专职辅导员数不是整数时,分别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严格控制招收的本校生源数量,计划数为5个及以下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1人,计划数为6个及以上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2人。招生人数为9人的招生培养单位,原则上应有1个以上的名额招录西藏、青海、宁夏等省份的生源。
(六)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计划要求进行招生,不得放宽条件或调整名额。在正式录取前,须再次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备案审核,在备案通过后方可公示录取名单。
(七)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计划的培养方向制定培养方案,就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理论与实践、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等予以明确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扎实理论功底等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导师团队,在加强系统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符合专职辅导员岗位特点的实践能力提升项目设计,多维度增强专项计划培养对象综合素质。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且在职在岗,高校思政课教师另执行其他专项计划,不在此范畴。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思政(或党务)工作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
(二)截至相应高校博士研究生报名之日,报考人员应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具有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联系方式
(一)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宣传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6092064 010-66096328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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